|
| 中國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國家方案(1999年修訂稿) |
|
| 資料來源: 時間:2013-10-27 |
| 一. 導言 中國政府1993 年1 月批準實施《中國消耗臭氧層物質逐步淘汰國家方案》(以下簡稱《國家方案》),同年3 月得到多邊基金第九次執委會認可。通過實施《國家方案》,有效地控制了中國消耗臭氧層物質(以下簡稱ODS)生產和消費的增長勢頭,建立了實施《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多邊基金項目管理體制,并實現了在氣霧劑行業(尚無替代技術的產品除外)禁止使用氯氟化碳類物質(亦稱全氯氟烴類物質,以下簡稱CFCs),為中國進一步的履約工作奠定了基礎。 《國家方案》的修訂基于原《國家方案》的總體框架及多邊基金執委會對于《國家方案》修訂工作的總體要求,重點考慮多邊基金執委會關于增加費用計算的最新指南、關于行業整體淘汰機制的運行、替代技術路線選擇及適應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完善的政策法規體系,重新調查、核實了ODS 的生產、使用情況及其發展趨勢,確定了適合中國國情的替代品和替代技術,進一步明確了總體淘汰戰略和行業淘汰計劃,提出了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 《國家方案》的修訂工作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組織完成。北京大學環境科學中心承擔具體編制工作。由30 多位行業專家組成的,包括化工生產、泡沫、哈龍、工商制冷、家用冰箱、汽車空調、氣霧劑、煙草、清洗及回收利用等專家工作組提交了研究報告(包括《中國消防行業哈龍整體淘汰計劃》、 《中國化工行業CFCs 生產整體淘汰計劃》、《中國汽車空調行業CFCs 整體淘汰計劃》)。修訂工作同時得到了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包括外交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公安部、國家機械局、信息產業部、國家石油和化工局、國家內貿局、農業部、海關總署、國家輕工業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醫藥管理局、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中國航天工業總公司等部門的大力支持。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聯合國環境署為國家方案修訂提供了技術支持,同時得到多邊基金的經費支持以及其它國際組織的支持。 《國家方案》修訂未包括中國臺灣省、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的有關ODS 淘汰情況。 二. 當前形勢 (一). 受控ODS 種類 按《議定書》倫敦修正案的規定,中國目前主要生產和消費其中的4 類10 種受控ODS,它們是: ODS 名稱 ODP 值 CFC-11 1.0 CFC-12 1.0 CFC-113 0.8 CFC-114 1.0 第一組 CFC-115 0.6 哈龍 1211 3.0 附件A 第二組 哈龍 1301 10.0 |
|
|
|